EB-5 投資移民須知

EB-5計劃的歷史

EB-5投資移民計劃全名為“第五類優先基於就業的移民簽證”,於1990年由美國國會通過並正式實施。該計劃的成立旨在吸引外國投資者向美國經濟注入資金,同時創造就業機會。作為一項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EB-5計劃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取得美國綠卡(永久居留權)。隨著美國經濟需求的發展,該計劃於1992年引入了區域中心項目,以便集中資源在需要經濟刺激的特定地區。

EB-5簽證的定義

EB-5簽證是一種為外國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提供移民美國的途徑。通過該簽證,申請者在滿足一定投資金額和創造就業的要求後,可以獲得永久居留資格。其核心特點在於投資與移民的結合,使投資者不僅有機會參與美國經濟發展,還能實現全家移居的目標。

基本要求

EB-5簽證的申請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資金要求:投資者需投入至少80萬美元於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指高失業率地區或農村地區),或100萬美元於其他地區。資金必須為合法來源,並可提供證明文件。
  2. 創造就業:所投資的項目須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崗位,這是計劃的核心要求之一。
  3. 投資方式:申請者可選擇直接投資於自己的企業,也可以通過區域中心項目間接投資,後者因其管理便利性和降低風險而備受青睞。

申請流程

EB-5投資移民的申請過程分為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1. 選擇投資項目:申請者需尋找符合EB-5要求的投資項目,並完成投資金額的資金轉移。通常選擇通過區域中心的項目能提高申請效率。
  2. 提交I-526表格: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遞交移民申請表格I-526,證明投資符合規定。
  3. 獲得臨時綠卡:I-526批准後,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可通過領事館處理或美國境內身份調整獲得臨時綠卡,有效期為兩年。
  4. 申請永久綠卡:在臨時綠卡期滿前90天,提交I-829表格以轉換為永久綠卡,需證明投資仍然有效並達到就業創造要求。

EB-5計劃為全球有意向移居美國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明確的途徑,將經濟貢獻與移民需求相結合。然而,由於該計劃的技術性強,申請過程可能較為複雜,因此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和諮詢機構的協助,以確保申請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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